继续取保候审需要保人到场吗-孙先格律师|法行宝
2026-03-16 刑事辩护

继续取保候审是否需要保人到场,需分情况讨论:

  1. 申请继续取保候审阶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司法实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继续取保候审时,通常需要保证人到场配合。具体表现为:

    • 保证人需向决定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签署《保证书》,明确其继续承担监督、报告义务的承诺;
    • 决定机关可能要求保证人到场接受询问,核实其资格(如与被保证人关系、经济状况、履责能力等)及继续担保的意愿;
    • 若原保证人无法继续履行义务(如失踪、死亡、丧失担保能力),需更换保证人,此时新保证人必须到场完成上述程序。
  2. 取保候审执行期间
    在继续取保候审的决定作出后,执行阶段一般不强制要求保证人每日到场,但需履行以下义务:

    •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及时报告住址变动等);
    • 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实施违反规定的行为时,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
    • 若被保证人违反规定,保证人可能面临罚款(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或刑事责任(若与被保证人共谋)。
  3. 特殊情形

    • 保证金与保证人并存时:若原取保候审采用“保证金+保证人”双重担保方式,申请继续取保候审时,保证人仍需到场确认继续担保,保证金一般无需重复缴纳;
    • 跨区域取保候审:若被保证人因案件需要变更居住地,保证人需到新执行机关重新办理担保手续,此时必须到场;
    • 保证人资格争议:若执行机关对保证人资格存疑(如怀疑其与被保证人串供),可能要求保证人到场接受调查。

实务建议:

  • 申请继续取保候审前,建议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共同咨询律师,确认保证人资格及程序要求;
  • 保证人应保留与执行机关的沟通记录(如书面通知、签收文件等),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取保候审状态;
  • 若保证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如患病、出差),可委托律师代为提交材料并说明情况,但最终需以决定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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