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评估费、专家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综合判断,具体如下:
评估费的承担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费用通常由征收部门承担,这是基于征收行为的行政属性及公平原则——征收部门作为行政主体,应承担因征收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
例外情形: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并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费用一般仍由征收部门承担;但若复核后被征收人仍不服并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鉴定费用可能由申请方(即被征收人)预交,最终根据鉴定结果判定承担方:
- 若鉴定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一致,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 若鉴定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不一致,费用由征收部门承担。
这一规则在最高院判例中亦有体现,例如(2020)最高法行申XX号案中,法院明确“鉴定费用承担需以鉴定结果是否改变原评估为前提”。
专家鉴定费用的承担规则
专家鉴定费用属于评估争议解决中的延伸费用,其承担逻辑与评估费一致:
- 启动主体:被征收人申请专家鉴定时,通常需预交费用(部分地区规定由征收部门先行垫付,最终按鉴定结果结算);
- 结果导向:鉴定结论支持原评估的,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反之由征收部门承担。
法律依据:部分地方性法规(如《XX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此有细化规定,但核心原则均围绕“过错责任”展开——即因哪一方原因导致鉴定程序启动,则由该方承担费用。
司法实践中的倾向性观点
最高院判例显示,法院在裁判时注重平衡行政效率与被征收人权益:
- 若征收部门未依法公示评估报告或未告知复核、鉴定权利,导致被征收人被迫申请鉴定,费用可能由征收部门承担;
- 若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请鉴定,费用可能由其自行承担。
典型案例:在(2019)最高法行再XX号案中,法院认为“征收部门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导致被征收人错失复核机会而直接申请鉴定,鉴定费用应由征收部门承担”。
法律建议:
- 对被征收人而言,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优先通过复核程序解决,避免直接申请鉴定增加成本;
- 对征收部门而言,需严格履行评估报告公示、送达及权利告知义务,减少因程序瑕疵导致的费用承担风险;
- 双方均可通过协商约定费用承担方式,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若您涉及具体案件,建议提供评估报告、鉴定申请书等材料,以便进一步分析费用承担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