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询问人笔录可以给申请人看吗-畅治辉律师|法行宝
2026-03-13 行政纠纷

被询问人笔录一般不可以直接给申请人看,但存在例外情况,以下分情况具体说明:

  1. 刑事诉讼领域

    • 在刑事诉讼中,被询问人笔录属于侦查阶段形成的证据材料,具有保密性。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等无权直接查阅被询问人笔录。这是为了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证据泄露导致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况发生。
    • 然而,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其中就包括被询问人笔录。但此时申请人若不是辩护律师,依然无权直接查看。只有当申请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了辩护律师,通过律师的合法途径才能间接了解到笔录内容。
  2. 民事诉讼领域

    • 在民事诉讼中,被询问人笔录通常作为证人证言的一种形式存在。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对证人进行询问,以了解证人证言的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直接查看被询问人笔录。
    • 不过,在庭审质证环节,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证言(包括被询问人笔录内容)进行质证,提出异议或反驳。如果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可以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以便更直接地了解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此外,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取案卷材料的方式,间接获取被询问人笔录(但需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3. 行政诉讼领域

    • 行政诉讼中,被询问人笔录同样属于证据材料。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这里的“庭审材料”通常包括被询问人笔录等证据材料。
    • 然而,这一权利的行使也受到一定限制。例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法院认为查阅、复制某些材料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不予准许。此外,当事人查阅、复制材料也需要遵守法院的相关规定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