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马昭鹏律师|法行宝
2026-03-12 合同纠纷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主要依据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1. 一般规定: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知道”指权利人现实地知晓权利被侵害及义务人身份,“应当知道”则是基于客观情况和常理的法律推定。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时,诉讼时效期间即开始计算。
  2. 特殊规定:

    • 分期履行债务:若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则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例如,在一份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中,如果买方未按时支付某一期的款项,但合同约定了整体的履行期限,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权:此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例如,未成年人遭受侵权后,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事实时,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若法定代理关系终止(如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由一方抚养),则诉讼时效期间从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此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年龄小、认知能力有限而错过诉讼时效。
    • 人身损害赔偿: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当时未察觉到伤害,但后续经检查发现存在伤害,且能证明是由交通事故引起的,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3. 其他具体情形的诉讼时效起算:

    • 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例如,在一份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如果借款人未按时还款,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 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如果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例如,在一份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中,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如果债权人给借款人一定的准备时间,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如果借款人在债权人第一次要求还款时明确表示不还款,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借款人明确表示不还款之日起计算。
    • 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例如,在一份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中,如果双方约定了某种条件(如买方支付定金后合同生效),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条件成就(即买方支付定金)之日起计算。
    • 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例如,在一份附期限的租赁合同中,如果双方约定了租赁期限,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例如,在一份竞业限制协议中,如果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那么雇主可以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之日起计算。
    • 一般的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计算。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从损害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从知道时起算。例如,在一份侵权纠纷中,如果受害人当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如果受害人当时不知道,但后续知道了侵权事实,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之日起计算。
  4.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类型包括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例如,在一份物权纠纷中,如果物权人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那么这一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总结与建议:

在实际生活中,权利人应密切关注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规定,及时行使权利以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同时,对于义务人而言,了解诉讼时效制度也有助于合理规避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你在诉讼时效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