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对方只有交强险是否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商业险再给付”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情况下,赔偿并不局限于交强险。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强制要求机动车必须购买的保险,它确实会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进行赔偿。具体来说,当发生有责事故时,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若为无责事故,则赔偿限额为1.8万元。
然而,当交强险的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时,就需要考虑其他赔偿途径了。这时,如果肇事车辆还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那么该险种就可以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额度是根据投保人购买的保额来确定的,常见的保额有50万、100万、200万等不同档次。
但针对您提出的具体问题,即对方只有交强险的情况,那么赔偿的顺序和方式就是:首先,由交强险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如果交强险的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且对方没有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那么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就需要由侵权人(即肇事司机或车主)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了。
此外,我还想补充一点,如果受害人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并且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那么其近亲属除了可以获得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外,还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保险赔偿。这是一种额外的赔偿途径,可以为受害人及其家庭提供更全面的经济保障。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是一个涉及多个方面的复杂问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事故情况、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如果对方只有交强险,那么赔偿应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不足部分则由侵权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