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什么意思-汪彩凤律师|法行宝
2026-03-11 知识产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市场中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这一行为不仅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以下从多个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一、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权行为。具体构成要件如下:

  1. 存在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必须已经获得商标局核准注册,并且在有效期内,其专用权才受法律保护。例如,“苹果”等合法注册的商标,在其有效期内享有严格的法律保护。

  2. 销售的商品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 相同商标: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如假冒“茅台”白酒上的商标与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几乎完全一致。
    • 近似商标: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在文字、图形、颜色或整体构图上相似,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如“康帅傅”与“康师傅”。
  3. 销售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 同一种商品:名称相同或虽名称不同但实质相同的商品,如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手机”,销售者也销售标有近似商标的“手机”。
    • 类似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如“皮鞋”与“皮靴”。
  4. 销售者实施了销售行为:包括批发、零售、代销、经销等各种形式的商品交易行为,只要将侵权商品投入市场流通领域,即构成销售行为。

二、销售者的主观状态与法律责任

  1. 明知故犯:销售者明确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而仍然进行销售,需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销售、赔偿损失等。

  2. 应知而未知: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应当意识到所售商品可能存在商标侵权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未进行审查,同样需承担侵权责任。

  3. 善意侵权但免赔: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如果销售者不知道所售商品为侵权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需停止销售行为。这里的“合法取得”通常指通过正规渠道、有合法来源证明的购买行为。

三、法律后果与惩处

  • 民事赔偿:商标权利人有权要求销售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赔偿数额依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确定;若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则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若两者均难以确定,则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 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及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相应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时,罚款数额最高可达二十五万元(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 刑事处罚:若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将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建议与总结

作为市场参与者,无论是生产商还是销售商,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销售商品前,务必加强商标审查意识,确保所售商品不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消费者也应提高辨别能力,避免购买到侵权商品,共同维护一个公平、健康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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