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承包户去世后,其非承包户且户口已迁走的子女能否继承承包土地,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非个人。这意味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整体,而不是某一个具体的家庭成员。因此,在承包经营合同上签字的虽然是农户中的某一家庭成员,但承包的主体仍然是整个农户。
接下来,我们分析承包户去世后的情况。当承包农户内的最后一个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自然人去世时,该农户作为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即已不存在。此时,承包合同终止,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案涉土地收回。这是因为,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并非法律规定的可继承遗产范围。遗产是自然人死亡之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并不属于这一范畴。
对于您提到的子女情况,虽然他们是承包户的子女,但由于他们并非承包户内的成员(即户口已迁走,且可能已不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他们并不享有对承包土地的继承权。他们不能继续承包其父亲遗留的土地,因为该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随着承包农户的消亡而消灭。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承包土地本身不能继承,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农作物等)是可以作为承包人的个人财产进行继承的。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执行的。
另外,对于林地承包的特殊情况,法律规定了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但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耕地或承包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综上所述,承包户去世后,其非承包户且户口已迁走的子女不能继承承包土地。他们只能继承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而不能继承土地本身或土地承包经营权。希望这一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