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未能有效送达的业主票人数是否计入小区业主票权总数,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因送达程序违法导致业主未能参与表决,则不计入票权总数可能合法;若送达程序合法但业主未收到,则可能仍需计入,具体分析如下:
送达程序合法性是关键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需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若送达程序存在瑕疵(如未采用法定方式送达、未留存送达证据等),导致业主未能实际参与表决,则该部分业主的表决权可能被视为未行使,不计入票权总数。例如,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但未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满法定期限,可能构成送达无效。
送达结果与业主实际参与的关系
若送达程序合法(如通过邮寄、电子送达等方式并留存凭证),但业主因自身原因(如地址变更未通知、拒收邮件等)未实际收到通知,则该部分业主仍可能被视为“已知悉表决事项”,其表决权原则上应计入票权总数。此时,业主需承担因自身原因未参与表决的后果,但可通过事后追认或提出异议程序主张权利。
地方性法规的补充规定
部分地区对业主大会送达程序有更细致的规定(如《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要求送达需同时采用书面和电子方式)。若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了送达的具体要求,而送达程序未满足该要求,则可能导致送达无效,进而影响票权总数的计算。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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