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股企业有哪些职权-姚海珍律师|法行宝
2026-03-09 公司事务

参股企业(即参股股东)的职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其核心职权可归纳为以下方面:

1. 资产收益权

  • 分红权:参股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约定,参与公司利润分配(《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例如,若公司章程规定按出资比例分红,持股10%的股东可分得10%的净利润。
  • 剩余财产分配权:公司解散清算时,参股股东有权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2. 决策参与权

  • 股东会表决权:参股股东可通过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如修改章程、增减资、合并分立等),表决权比例通常与出资比例一致(《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 临时提案权: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3. 知情权

  • 查阅复制权:参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 会计账簿查阅权:股东可书面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的需在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4. 选择管理者权

  • 董事/监事选举权:参股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选举或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 高管监督权:股东可对董事、高管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提起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5.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 若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分红、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未通过股东会决议,参股股东可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6. 诉讼权

  • 直接诉讼:股东个人权益受损时(如董事高管侵害其利益),可直接以股东身份起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 派生诉讼:公司权益受损但公司未起诉时,股东可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7. 股权转让权

  • 参股股东有权依法转让其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注意事项

  1. 公司章程的优先性:若公司章程对股东职权有特别约定(如扩大知情权范围、限制表决权等),以章程为准(《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2. 小股东保护机制:持股比例较低的股东可通过联合其他股东、行使累积投票权等方式增强话语权。
  3. 职权行使边界:股东职权需依法行使,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法》第二十条)。

若您是参股股东或计划参股企业,建议结合公司章程和具体股权比例,进一步评估自身权利范围。如有具体纠纷或协议审查需求,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