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谋取私利并收受贿赂 两者缺一不可 才能构成受贿罪吗-齐鹏律师|法行宝
2026-03-09 刑事辩护

是的,通常情况下,为他人谋取私利并收受贿赂,两者缺一不可,才能构成受贿罪。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为你详细解释:

一、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里明确指出了受贿罪的两个核心构成要件: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1.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是受贿罪的前提条件,指的是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地位所形成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

  2. 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这是受贿罪的实质要件。行为人必须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并且收受了他人给予的财物。这里的“利益”可以是物质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利益,如提供某种便利、解决某种问题等。而“财物”则包括金钱、物品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

二、两者缺一不可的原因

  1. 法律逻辑的严密性: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法律逻辑严密性的体现。如果只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没有收受财物,或者只有收受财物而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都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这是因为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以此为条件收受他人财物。

  2. 防止滥用职权:要求两者缺一不可,也是为了防止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如果仅仅因为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就构成受贿罪,那么可能会过于宽泛地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常职务行为。而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则能够更准确地打击那些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的行为。

三、特殊情况下的认定

虽然通常情况下两者缺一不可,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存在例外。例如:

  1. 斡旋受贿: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没有直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利用了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实现了请托人的利益,同时收受了财物,因此仍然构成受贿罪。

  2. 感情投资型受贿: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行为人长期接受他人财物,但并未立即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况。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为“感情投资型受贿”。对于这种情况,如果行为人收受财物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或者有证据表明行为人收受财物时就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那么仍然可以构成受贿罪。

四、法律建议

  1. 增强法律意识:国家工作人员应该增强法律意识,明确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避免触犯法律。

  2. 规范职务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 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发现自己可能涉及受贿罪的问题,应该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综上所述,为他人谋取私利并收受贿赂,两者缺一不可,才能构成受贿罪。这是法律逻辑严密性的体现,也是防止滥用职权和打击权钱交易行为的需要。如果你有任何关于受贿罪或者其他刑事案件的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