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是否包含收到之日”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期限计算的重要问题。下面我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解释,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期限的起点时间并非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而是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并且这个次日必须是工作日。这一规定来源于《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它明确指出了信息公开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接下来,我们来看处理期限的终点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这里的“20个工作日”是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的,因此不包含收到申请之日当天。
至于处理期限的终点时间具体如何确定,它取决于行政机关作出答复并予以送达的时间。具体来说: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取哪种送达方式,处理期限的终点时间都不是指送达成功之日,而是指行政机关完成答复并交付送达的时间。
综上所述,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处理期限,不包含收到申请之日当天,而是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20个工作日。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期限的计算方式。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