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实行是什么意思-魏正才律师|法行宝
2026-03-07 刑事辩护

监外执行,更准确的法律术语是“暂予监外执行”,它是指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决定暂不收监执行刑罚,或者收监执行后又决定改为暂时在监外服刑,并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

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这意味着,并非所有罪犯都有资格享受这一制度,它仅适用于特定刑罚类型的罪犯。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 患有严重疾病:罪犯患有属于相关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 怀孕或哺乳:罪犯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生活不能自理:罪犯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她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

  1. 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并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2. 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四、检察机关的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该机关接到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检察院通常通过审查材料、调查核实、介入初核、跟踪关注、数据监督等方式进行检察监督。

五、执行终止情形

暂予监外执行并非无限期进行,当出现以下情形时,执行将终止:

  1. 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 罪犯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总结:暂予监外执行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它体现了法律对罪犯人权的尊重和对特殊情况的灵活处理。但同时,这一制度也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监督机制,以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