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文书中如何罗列清算组织-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6-03-06 公司事务

在破产案件文书中罗列清算组织时,需根据清算组织的构成、职责及法律要求进行规范表述,核心要点如下:

1. 明确清算组织的法律地位及组成

  • 法律地位:清算组织(或称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依法成立的临时机构,负责接管债务人财产、清理债权债务、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等职责(《企业破产法》第22-25条)。
  • 组成方式:
    • 法院指定:通常由法院通过随机方式或债权人会议推荐指定,成员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具备专业资质的自然人(《企业破产法》第24条)。
    • 组成结构:需列明清算组负责人(如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成员姓名、单位、职务(如律师、会计师等),确保主体明确。

2. 文书中的罗列规范

  • 标题与称谓:在文书中首部明确清算组织身份,例如: > “×××(债务人名称)管理人(或清算组)”,或“×××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
  • 成员信息:在正文或附件中详细列明成员信息,格式示例: > “管理人团队组成人员: > 1. 负责人:张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 2. 成员:李四,×××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 3. 成员:王五,×××清算事务所高级顾问。”
  • 职责说明:可简要注明清算组织的职责范围(如“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债权申报审查等”),但无需展开细节。

3. 不同文书中的侧重点

  • 申请类文书(如破产申请书):
    • 重点说明清算组织的拟任主体及资质,例如: > “申请人拟指定×××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机构具备破产管理人资质,团队成员包括……”。
  • 决定类文书(如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 需完整列明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织名称、负责人及成员信息,并注明指定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2条)。
  • 报告类文书(如管理人执行职务报告):
    • 可在首部或正文开头明确清算组织身份,后续内容中以“管理人”或“本清算组”统称,避免重复罗列成员。

4. 注意事项

  • 合法性:确保清算组织成员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或存在利益冲突(《企业破产法》第24条)。
  • 变更情况:若清算组织成员发生变更,需及时向法院报告并更新文书中的罗列信息。
  • 附件补充:复杂案件中,可将成员资质证明(如执业证书、管理人备案文件)作为文书附件提交。

示例片段(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指定×××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张三(执业证号:×××),成员包括李四(注册会计师)、王五(清算师)。管理人应依法履行职责,向本院报告工作。”

如有具体案件类型或文书格式需求,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我会提供针对性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