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陈思文律师|法行宝
2026-03-06 公司事务

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为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追加条件与情形

  1. 前提条件: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这是追加原股东的基本前提,确保只有在公司无法独立承担债务的情况下,才考虑追加原股东的责任。

  2. 股东行为: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这包括两种情形:

    • 出资期限届满未实缴:股东在认缴出资后,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实际缴纳出资,随后将股权转让给他人。
    • 出资期限加速到期未实缴: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即使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但根据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期限可能加速到期。此时,若股东仍未实缴出资并转让股权,同样符合追加条件。例如,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或者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在此情形下转让股权,原股东仍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因其行为可能被视为恶意逃避债务)。
  3. 责任范围:原股东应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原股东部分出资但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则只需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原股东完全未出资,则需在全部应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实践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 举证责任:申请执行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原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等事实。这通常需要提供执行裁定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证据材料。

  2. 法院审查:执行法院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可能组织听证程序。在听证会上,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追加的股东可以陈述理由和依据,并提供证据材料。法院会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3. 权利救济:如果被追加的股东对法院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诉讼过程中,被追加的股东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四、实际案例参考

假设某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负债累累,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公司某股东在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时,就将股权转让给了他人,且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此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如果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追加条件,就会作出裁定变更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总结与建议: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这主要取决于公司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原股东是否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在实际操作中,申请执行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并遵循法院的审查程序。如果您遇到类似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