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病不予拘留-沈权峰律师|法行宝
2026-03-05 刑事辩护

结论前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患有特定严重疾病的人员,出于人道主义原则及避免疾病传播风险,通常不予拘留。具体是否因疾病不予拘留,需由专业医疗机构诊断评估,并按相关法律程序确定。以下是不宜拘留的常见疾病类型及相关法律依据:

  1. 传染性疾病:

    • 具体疾病:包括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特别是处于急性发作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传染病,以及开放性肺结核(痰菌阳性)等具有强传染性的疾病。
    • 法律依据:根据《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及《看守所条例》第十条,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人员,拘留所或看守所应建议停止执行拘留或不予收押。
    • 处理措施:这类患者通常会被送往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以避免疾病在拘留所或看守所内传播。
  2. 心脑血管疾病:

    • 具体疾病:如严重心脏病(包括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先天性心脏病伴有严重心功能不全等)、严重高血压(特别是达到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等情况)、脑血管疾病(如脑出血、脑梗死处于急性期)等。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及《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人员,应建议停止执行拘留或不予收押。
    • 处理措施:这类患者需要立即住院治疗,拘留所或看守所无法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治,因此通常不会对其执行拘留。
  3. 呼吸系统疾病:

    • 具体疾病:如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急性加重期、哮喘持续状态等,这些疾病可能导致严重的呼吸困难和喘息。
    • 法律依据:依据《看守所条例》第十条,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的人员,不予收押。
    • 处理措施:这类患者需要专业的呼吸支持和治疗,拘留所或看守所的环境无法满足其需求,因此通常不会对其执行拘留。
  4. 消化系统疾病及其他严重疾病:

    • 具体疾病:包括肝硬化失代偿期伴发腹水、消化道出血、肝性脑病等并发症,急性重症胰腺炎,恶性肿瘤晚期,严重的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等处于发病期),严重的肾脏疾病(如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等。
    • 法律依据:根据《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看守所条例》第十条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这些疾病患者因病情严重或具有特殊风险,通常不予拘留或收押。
    • 处理措施:这类患者需要综合治疗或专业护理,拘留所或看守所无法提供必要条件,因此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监外执行、医疗救治或其他相应措施。
  5. 特殊情形:

    • 具体情形:如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以及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情况。
    • 法律依据:依据《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这些情形下的人员通常不予收押。
    • 处理措施:对于这类人员,会采取其他适当的监管措施,以确保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综合建议:

  • 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因疾病问题面临拘留风险,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医疗机构进行诊断评估,并保留好相关医疗证明。
  • 同时,您可以向执法机关说明情况,并提供医疗证明作为依据,以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决定。
  • 在整个过程中,务必保持冷静和理性,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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