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开沙厂征用过的土地能否确权,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征用行为合法且已完成土地性质变更
若村委会通过合法程序(如取得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完成补偿安置、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征用土地用于沙厂建设,且土地性质已从集体农用地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则该土地可依法确权。确权主体通常为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或实际使用人(如沙厂经营主体),具体需根据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如征地协议、审批文件、土地登记簿等)确定。
若征用行为违法或未完成土地性质变更
历史遗留问题需特殊处理
若征用行为发生在《土地管理法》修订前(如2004年之前),且符合当时政策(如“乡镇企业用地”),可能需结合历史文件(如原乡镇政府批文、土地登记资料)和现行政策综合判断。部分地区对历史遗留的集体建设用地,可通过补办手续、完善权属登记的方式确权。
建议行动步骤: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流程或证据收集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