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退查应当告知律师,以下从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两个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虽然该条款未直接规定检察机关在退回补充侦查时必须告知律师,但结合刑事诉讼法的整体精神和律师的辩护权,可以推断出检察机关在退回补充侦查时,应当保障律师的知情权。该条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此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包括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这一条款明确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和了解案件情况的权利。它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退回补充侦查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环节,律师有权知悉。
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通知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当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时,检察机关通常会通过正式的法律文书(如《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通知辩护律师。这些法律文书会明确说明退回补充侦查的原因、期限以及律师在此期间可以行使的权利。
保障律师阅卷权: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律师仍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以便更好地了解案件进展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与律师沟通:在某些情况下,检察机关或侦查机关可能会主动与律师沟通,解释退回补充侦查的具体情况和下一步的办案计划。
法律建议: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律师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因此,检察机关在退回补充侦查时应当告知律师,以便律师能够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并提供法律帮助。如果你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