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救济途径-姚海珍律师|法行宝
2026-03-04 公司事务

在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作为救济途径时,通常涉及的是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将股东纳入执行范围,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情况

    • 法律背景: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如果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救济途径: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2.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情况

    • 法律背景: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救济途径: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

    • 法律背景: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救济途径: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债权人能够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其他可能的救济途径

    • 股东未清算即注销公司的情况:如果股东在公司未清算的情况下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 股东违反清算义务的情况:如果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样,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在具体操作时,债权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收集证据:债权人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股东存在上述应承担责任的行为或情形。
  • 提出申请: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需要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 参与诉讼:如果法院受理了债权人的申请,并通知股东参加听证或诉讼,债权人需要积极参与,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若您在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作为救济途径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