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断绝亲子关系的程序-邓欣律师|法行宝
2026-03-03 婚姻家庭

关于您提出的“养子断绝亲子关系的程序”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法律上,亲子关系(包括养亲子关系)并不能通过简单的声明或程序来“断绝”。亲子关系是基于出生或法律收养而建立的,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和不可随意解除性。

针对养亲子关系,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确实恶化到无法共同生活的地步,他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除收养关系。但这一过程并非简单的“断绝亲子关系”,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1. 协商解除:

    • 养父母与养子女可以首先尝试通过协商来解除收养关系。
    • 双方应就解除收养后的相关事宜,如经济支持、生活安排等,达成一致意见。
    • 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诉讼解除:

    • 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或者一方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院将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收养关系的存续时间、养子女的成长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解除收养关系。
    • 如果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双方应遵守判决,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解除收养关系后的义务:

  •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 如果养子女在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养父母还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关于“断绝亲子关系”的声明:

  • 实践中,通常认为赡养义务(包括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人为排除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协议或声明,因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 因此,即使养子女或养父母发表了“断绝亲子关系”的声明,这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养子女在特定情况下(如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时)仍需履行赡养义务。

综上所述,养子与养父母之间并不能通过简单的程序或声明来“断绝亲子关系”。如果双方关系确实恶化到无法共同生活的地步,应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解除收养关系,并明确解除后的相关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