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罪可以并罚吗-张湛秋律师|法行宝
2026-03-03 刑事辩护

结论前置: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进行数罪并罚,但并非所有情况均适用。是否并罚,主要取决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犯罪动机及法律构成要件是否独立。

一、数罪并罚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一人犯数罪时(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对于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若满足以下条件,则可数罪并罚:

  1. 行为独立性:行为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和寻衅滋事行为必须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且不是基于同一个犯罪目的或动机实施的。例如,甲某先因报复将乙某打成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后又在酒吧里无故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两个行为分别独立构成犯罪,可并罚。

  2. 分别构成犯罪:每个行为都必须分别满足各自罪名的构成要件。即故意伤害行为需造成实际伤害,达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寻衅滋事行为需达到情节恶劣或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满足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二、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此时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或法条竞合的原则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

  1. 想象竞合犯:如丙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导致重伤,此行为既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又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在此情况下,应根据具体的量刑幅度,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进行定罪处罚,即“择一重罪论处”。

  2. 法条竞合:寻衅滋事罪中包含了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的情形,而故意伤害罪也包括殴打他人致人受伤的行为方式。当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并致其轻伤以上时,这种行为既构成寻衅滋事罪,也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法条竞合。根据相关司法实践,一般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三、实际案例分析

  • 案例一:张三因私人恩怨将李四打成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后张三又在公共场所无故殴打王五,构成寻衅滋事罪。由于张三的两个行为分别独立构成犯罪,且不是基于同一个犯罪目的或动机实施的,因此应对张三数罪并罚。

  • 案例二:赵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导致多人受伤,其中一人重伤。赵六的行为既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又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在此情况下,应根据具体的量刑幅度,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进行定罪处罚,即按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定罪处罚。

四、建议

在处理涉及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的案件时,应仔细分析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犯罪动机及法律构成要件是否独立。如果行为人的两个行为分别独立构成犯罪,且不是基于同一个犯罪目的或动机实施的,那么应对其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则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或法条竞合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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