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一起做过伤情鉴定 自己再去做伤情鉴定 可以作为依据吗-方宏图律师|法行宝
2026-03-02 行政纠纷

自己再去做伤情鉴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依据,但需要分情况讨论:

  1. 公安部门已出具鉴定结论,个人重新鉴定且结果一致
    若公安部门委托的鉴定机构已出具合法有效的伤情鉴定结论,而您自行委托另一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且两次鉴定结果一致(例如均构成轻伤二级),此时个人鉴定结论可作为补充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只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均可作为定案依据。但需注意:司法实践中,公安部门委托的鉴定通常具有优先效力,个人鉴定更多用于辅助说明或申请重新鉴定时的参考。

  2. 公安部门鉴定结论存疑,个人重新鉴定且结果不同
    若您对公安部门鉴定结论有异议(例如认为伤情被低估),可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在收到鉴定意见后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由公安部门委托另一家鉴定机构进行。此时,个人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一般不能直接推翻公安鉴定,但可作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之一。若重新鉴定结果与个人鉴定一致,可增强证据效力;若不一致,需结合伤情恢复情况、鉴定机构资质等综合判断。

  3. 个人鉴定未遵循法定程序,可能被排除
    若个人委托的鉴定机构无资质、鉴定人未签字、鉴定材料不完整(例如未提供完整病历),或鉴定时机不符合规范(例如在伤情未稳定时鉴定),此类结论可能因程序违法被法院或公安部门不予采信。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司法鉴定需由两名以上鉴定人进行,且鉴定材料需经双方质证,个人鉴定往往难以满足这些要求。

实务建议:

  • 若对公安部门鉴定结论有异议,优先通过法定程序申请重新鉴定,而非自行委托鉴定;
  • 自行鉴定前,需确认鉴定机构具备《司法鉴定许可证》,且鉴定人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质;
  • 保留完整病历、影像资料等原始证据,确保鉴定材料真实、完整;
  • 若涉及刑事案件,个人鉴定结论可作为协商赔偿的参考,但难以直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场景下的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