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商品房买卖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怎么理解-苏湖城律师|法行宝
2026-03-02 房产纠纷

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核心内容是: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 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

    • 在商品房买卖中,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原则上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即开发商)承担,交付使用后则由买受人(即购房者)承担。这一原则体现了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即谁享有房屋的使用权,谁就应承担相应的风险。
  2. 买受人拒绝接收房屋的特殊情况:

    • 如果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房屋,那么从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就转移给买受人承担。这一规定旨在防止买受人无故拖延接收房屋,从而增加出卖人的风险负担。
  3. 例外情况:

    • 该条款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那么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时间可能不受上述原则的限制。这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允许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书面交房通知的重要性:出卖人应确保向买受人发出书面交房通知,并明确交付使用的时间,以便在买受人拒绝接收时,能够依据该条款主张风险转移。
  • 买受人拒绝接收的合理性判断:在买受人拒绝接收房屋时,应判断其拒绝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如果买受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拒绝接收是合理的(如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等),则可能不适用该条款的风险转移规则。
  • 合同约定的优先性: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时间,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应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在处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交房通知以及买受人拒绝接收的理由等证据材料,以便准确判断房屋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时间。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