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在犯法 监督人有责任吗-李远祥律师|法行宝
2026-03-02 刑事辩护

关于“取保候审期间被保证人再犯法,监督人(即保证人)是否有责任”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保证人是否切实履行了其保证义务。以下是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保证人已充分履行保证义务,通常无需承担责任

    • 监督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证人负有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义务。这包括监督被保证人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及时报告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的变动,以及在传讯时及时到案等。
    • 报告义务:若保证人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或已经违反上述规定,包括再次犯罪,应立即向执行机关(通常是公安机关)报告。
    • 无过错情况:如果保证人已尽到谨慎的监督职责,对被保证人的再犯行为既无法预见也无法阻止,且在知晓后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那么保证人即被视为已履行保证义务,通常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2. 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可能面临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 行政责任:若保证人未能履行其监督义务,如明知被保证人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或再次犯罪的行为却未及时报告,司法机关有权对其处以罚款。罚款的具体数额将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 刑事责任:在更为严重的情况下,如果保证人不仅未履行监督义务,还积极参与或协助被保证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活动,如帮助其逃匿、隐藏作案工具、提供藏匿场所或明知其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等,且情节严重,那么保证人可能会因构成窝藏、包庇罪等罪名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例说明:

  • 假设张三为李四的取保候审提供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若张三得知李四计划再次犯罪却未加阻止,也未向执行机关报告,而后李四实施了犯罪行为。此时,张三就可能因未履行保证义务而被处以罚款。
  • 进一步地,如果张三不仅未报告,还积极协助李四隐藏作案工具、提供藏匿场所等,且情节严重,那么张三就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与建议: 作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严格履行监督义务,密切关注被保证人的行为动态,确保其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一旦发现被保证人有违反规定或可能再次犯罪的迹象,应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以避免自身因未履行保证义务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你作为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遇到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