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有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既不诉讼也不撤销有异议怎么办-李珺律师|法行宝
2026-03-02 房产纠纷

针对农村宅基地异议登记申请人既不诉讼也不撤销异议的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向登记机构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220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4条,异议登记后,申请人需在15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异议登记失效。若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法律行动,利害关系人(如宅基地实际权利人)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宅基地权属证明、异议登记未被司法确认的证据等),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登记机构审核后,应当予以注销。

  2. 通过行政诉讼督促登记机构履职
    若登记机构拒绝注销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以登记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即注销异议登记)。法院将审查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仲裁,若未提起,将判决登记机构履行注销义务。

  3. 直接确认权属并申请更正登记
    若利害关系人已通过其他方式(如生效法律文书、历史权属证明等)确认宅基地权属,可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9条,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并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登记机构应通知异议登记申请人,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登记机构将办理更正登记。

操作建议:

  • 优先与异议登记申请人协商,要求其主动撤销异议或提起诉讼,避免程序拖延;
  • 收集宅基地权属证据(如建房审批文件、村委会证明、历史使用记录等),为后续申请注销或更正登记提供支持;
  • 若涉及复杂权属争议,可同步准备民事诉讼材料,通过确权之诉从根本上解决争议。

风险提示:
异议登记期间,宅基地处分行为(如转让、抵押)可能受限制,利害关系人需及时采取行动,避免权益受损。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