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新结算出的借条未约定利息,法院一般会判决不支持支付利息的请求,但存在例外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因此,如果新结算出的借条中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利息,法院通常会认为该借款为无息借款,不支持借款人支付利息的请求。
尽管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但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仍需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如果双方有约定则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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