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履约对赌合法吗-翁雪毓律师|法行宝
2026-02-28 合同纠纷

居间人履约对赌的合法性需分情况讨论,其核心在于对赌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1. 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基础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VAM)本质是合同双方对未来不确定事项的约定,通过设定条件调整权利义务。在商事领域,对赌协议通常被认定为合法,因其符合《民法典》中关于意思自治和合同效力的规定(第143条)。例如,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约定,若目标公司未达成业绩目标,股东需回购股份或补偿现金,此类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多被认可。

但需注意:若对赌条款涉及目标公司直接承担回购义务,可能因违反《公司法》第142条(股份回购限制)或资本维持原则被认定无效。不过,此限制主要针对目标公司,居间人作为第三方通常不受此限。

2. 居间人参与对赌的合法性分析

居间人的核心义务是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民法典》第961条)。若居间人履约对赌条款涉及以下内容,需分别判断:

  • 合法情形:
    若对赌条款与居间服务直接相关,例如约定“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需退还已收费用;若促成合同且合同履行达标,委托方额外支付奖励”,此类条款属于对居间服务成果的激励或约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 可能违法情形:
    若对赌条款与居间服务无关,或涉及非法目的(如洗钱、操纵市场),或通过居间人转移风险至第三方(如要求居间人承担合同履行不能的赔偿责任),则可能因违反《民法典》第153条(违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第154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被认定无效。

3. 司法实践中的倾向

法院在审查居间人对赌条款时,通常关注以下要点:

  • 条款是否显失公平:若对赌条件明显偏向一方,导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可能依据《民法典》第497条被部分撤销或调整。
  • 是否损害第三方利益:若对赌条款涉及第三方权益(如目标公司债权人),可能因损害公共利益被认定无效。
  • 是否履行披露义务:居间人若未向委托方充分披露对赌风险,可能因未尽忠实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4. 实务建议

  • 对委托方:
    签订居间合同时,应明确对赌条款的具体内容(如触发条件、调整方式),并要求居间人书面说明风险。若对赌涉及目标公司,需审查其公司章程是否允许此类安排。

  • 对居间人:
    设计对赌条款时,应确保其与居间服务直接相关,避免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责任。同时,需留存促成合同成立的证据(如沟通记录、签约文件),以应对可能的对赌纠纷。

总结:居间人履约对赌的合法性取决于条款内容是否合法、是否与居间服务相关、是否损害第三方利益。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条款细节,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审核。若有具体案例或条款需要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