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借款条写明律师费由对方承担时,律师费的收取需结合合同约定、实际支出及合理性原则来确定,具体可从以下角度分析:
合同约定优先
若借款条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对方承担”,且条款合法有效(无显失公平、胁迫等情形),则胜诉后法院通常会支持该约定。此时,律师费的收取需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前提,即需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费用已实际支付。
费用合理性原则
即使合同有约定,法院也会审查律师费的合理性。例如:
实际支出是关键
若未实际支付律师费(如仅签订代理合同但未付款),或费用未实际发生(如风险代理中尚未达到付款条件),法院可能不支持该请求。因此,需确保律师费已实际产生并留存证据。
特殊情形注意
建议: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如借款金额、违约情形等),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实际情况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