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罪名数罪并罚的计算方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基本原则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在计算时,主要遵循限制加重原则、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二、具体计算方法
限制加重原则:
- 如果数罪被判处的都是有期徒刑,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具体限制为:
-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 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举例:甲犯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12年。总和刑期为20年,数刑中最高刑期为12年,因此最终执行的刑期应在12年以上20年以下,具体由法院酌情决定。
吸收原则:
-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其他主刑不再执行。
- 举例:乙犯两罪,一罪被判处死刑,另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由于死刑是最高刑罚,因此只执行死刑,有期徒刑不再执行。
并科原则:
-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 举例:丙犯两罪,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另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在执行有期徒刑的同时,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也需分别执行。
三、特殊情况下的数罪并罚
发现漏罪:
-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具体的并罚方式遵循上述原则,且已经执行的刑期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 举例:丁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3年后发现其还犯有抢劫罪,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此时,先将前后两个判决的刑罚并罚(总和刑期16年),法院应在10年以上16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扣除已执行的3年,丁还需执行剩余刑期。
再犯新罪:
-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具体的并罚方式同样遵循上述原则。
- 举例:戊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执行5年后又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先计算前罪未执行的刑罚(10年),再与新罪的4年并罚,法院将在10年以上14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
四、特殊刑罚的执行顺序
-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总结来说,两个罪名数罪并罚的计算并非简单累加,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犯罪分子的具体罪行、刑期以及是否存在特殊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面临类似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给出更详细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