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侵犯肖像权的条例-赵江峰律师|法行宝
2026-02-24 侵权纠纷

结论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主要包括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以及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法律也规定了若干特殊情形,在这些情形下使用肖像可不视为侵权。

一、侵犯肖像权的具体行为

  1. 未经同意的制作、使用、公开:

    • 制作:包括通过摄影、绘画、雕塑等方式固定肖像。例如,未经乙的同意,甲将乙的照片拍摄下来,即构成对乙肖像的制作行为。
    • 使用:如将肖像用于广告、杂志封面等。若甲未经乙同意,将乙的照片用于自己店铺的广告宣传,即构成对乙肖像的使用行为。
    • 公开:将原本不公开的肖像向不特定多数人披露,如上传至网络供公众浏览。若甲将乙的照片上传至社交媒体,供公众浏览,即构成对乙肖像的公开行为。
  2. 恶意丑化、污损他人肖像:

    • 通过涂抹、修改、拼接等方式破坏肖像的完整性和美感,损害形象和声誉。例如,甲在乙的照片上乱涂乱画,或者将乙的照片与不良图片拼接在一起,均构成对乙肖像的恶意丑化、污损。
  3.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

    • 如AI换脸技术,将他人肖像替换到不良视频、图片中,造成不良影响。若甲使用AI换脸技术,将乙的脸替换到不良视频中,即构成对乙肖像的伪造行为。

二、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特殊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以下情形下的肖像使用可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1. 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

    • 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已公开的肖像。例如,教师在课堂上为了讲解摄影技巧,使用已公开的明星照片作为教学素材,即构成合理使用。
  2. 新闻报道:

    •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例如,新闻记者在报道某事件时,不可避免地拍摄到了现场人员的肖像,并用于新闻报道中,即构成合理使用。
  3. 依法履行职责:

    • 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为履行职责而制作、使用、公开肖像。例如,公安机关在发布通缉令时,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即构成合理使用。
  4. 展示特定公共环境:

    • 如为展示公共场所的环境,不可避免地使用到肖像。例如,旅游景区在宣传册中使用游客在景区内的照片,以展示景区环境,即构成合理使用。
  5. 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

    • 在其他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制作、使用、公开肖像。例如,为救助失踪儿童,在公益广告中使用失踪儿童的肖像,即构成合理使用。

三、法律后果与建议

若您的肖像权受到侵害,您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于特别恶劣的侵权行为,您还可以依法追究其更严厉的法律责任。

建议: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尊重他人的肖像权,避免未经同意的制作、使用或公开行为。同时,肖像权人也应了解自己的权利,一旦发现有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任何关于肖像权或其他法律问题的疑问,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