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机关是谁-赵芳律师|法行宝
2026-02-24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其确定方式主要依据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作出机关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如下:

  1.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 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例如,若对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既可以向县政府申请复议。
    • 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沿用上例,对县公安局的决定不服,也可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 特别提醒:对于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 应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对乡政府的决定不服,需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对县政府的行为不服,则向市政府申请复议。
  3.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 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例如,若地区行政公署所属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发争议,则应向该地区行政公署申请复议。
  4.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 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后续救济途径:若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将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5. 特殊情形:

    •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例如,若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共同作出决定,则应向市政府申请复议。
    •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总结与建议: 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作出机关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申请行政复议时,申请人应仔细分析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并按照上述规则选择正确的行政复议机关。同时,为了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申请人还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并关注复议决定的后续救济途径。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更为详细和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