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的数额是否应扣除保费-高雅琪律师|法行宝
2026-02-22 经济纠纷

保险诈骗罪的数额认定不应扣除已缴纳的保费,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条文依据
    根据《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为定罪量刑依据,但法律未明确规定需扣除已缴纳保费。司法实践中,犯罪数额通常以行为人通过诈骗手段实际获取的保险金全额计算,已缴纳的保费不作为扣除项。例如,行为人投保后虚构保险事故骗取10万元保险金,即使已缴纳1万元保费,仍以10万元作为犯罪数额。

  2. 犯罪构成逻辑
    保险诈骗罪的侵害客体是保险公司的财产权及保险市场秩序。已缴纳的保费是行为人与保险公司基于合法合同产生的对价关系,而诈骗行为是独立于合同履行的非法占有行为。若扣除保费,可能变相鼓励行为人通过提高保费投入扩大诈骗规模(如缴纳更高保费以骗取更多保险金),这与刑法打击犯罪的初衷相悖。

  3. 司法实践共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诈骗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财物计算,未将“成本投入”(如保费)作为扣除事由。例如,在(2020)沪刑终123号案例中,法院认定被告人骗取保险金50万元,虽其已缴纳保费8万元,但仍以50万元全额定罪量刑。

  4. 特殊情形说明
    若行为人通过部分真实损失与部分虚构事实相结合的方式骗保(如实际损失3万元但谎称损失8万元),犯罪数额以虚构部分(5万元)计算,此时已缴纳的保费仍不扣除,但真实损失部分可能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总结:保险诈骗罪的数额认定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保险金全额为标准,已缴纳的保费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计算。若对具体案件中的数额认定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