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贷款未成功下放前,中介收取中介费是否合法需分情况讨论:
若合同明确约定下款前收取费用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若双方签订的中介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在贷款未下放前,委托人需支付一定比例的中介费,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则该约定有效。在此情况下,中介收取中介费的行为合法。例如,合同中约定在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并经银行初审通过后,委托人需支付部分中介费作为前期服务费用,这种约定是受法律保护的。
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且中介未实际促成合同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若双方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下款前收取中介费,或者约定不明,且中介最终未能成功促成贷款合同的成立,那么中介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费。此时,若中介强行收取费用,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委托人有权要求返还。
若中介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若中介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导致委托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或支付费用,那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合同或支付行为可能被撤销或认定为无效。在此情况下,中介收取中介费的行为显然不合法,委托人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并有权要求中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