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控告犯罪人时,夫妻双方并非必须同时去录口供,是否需要夫妻双方都去,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证据需求以及公安机关的调查要求来综合判断。
从法律程序的角度:
- 在刑事诉讼中,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的证言)是证据的一种。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会根据案件需要,依法收集、固定各种证据,包括口供。
- 对于夫妻中的一方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情况,如果另一方是案件的知情人或证人,公安机关可能会根据需要要求其提供证言,即录口供。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必须同时去,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调查需要来决定。
从证据效力的角度:
- 口供的效力取决于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即使夫妻双方都提供了口供,如果这些口供之间存在矛盾或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那么它们的证据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 因此,公安机关在收集口供时,会注重口供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不是简单地要求夫妻双方都去录口供。
从实际操作的角度:
-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涉嫌犯罪,另一方作为知情人或证人,公安机关可能会分别询问他们,以获取更全面、客观的证据。
- 如果夫妻双方都愿意配合调查,并且他们的证言对案件有重要帮助,那么公安机关可能会安排他们分别或同时去录口供。但这并不是必须的,而是根据案件需要和调查进展来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