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保险上浮与理赔金额挂钩属于制式合同吗-张超律师|法行宝
2026-02-21 合同纠纷

车辆租赁保险上浮与理赔金额挂钩是否属于制式合同,不能一概而论,需分情况讨论:

  1. 若合同条款由保险公司预先拟定,未与投保人协商,且包含保险上浮与理赔金额挂钩的内容,则该条款属于制式条款,合同可能被认定为制式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制式合同(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若车辆租赁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上浮与理赔金额挂钩”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制定,投保人仅能表示完全同意或拒绝,无法修改条款内容,则该条款属于制式条款。此时,若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如未对条款加粗、未口头告知),投保人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

  2. 若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后确定,即使包含保险上浮与理赔金额挂钩的内容,也不属于制式合同
    若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就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如理赔金额超过一定阈值后次年保费上浮)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则该条款属于双方合意的结果,不属于制式条款。此时,合同性质为普通合同,双方需按约定履行义务。

  3. 制式合同的认定需结合条款是否“未协商”及“重复使用”双重标准
    实践中,法院在认定制式合同时,会综合考察条款是否由一方预先拟定、是否未与对方协商、是否用于重复签订合同等因素。例如,若保险公司仅对部分投保人调整费率浮动规则,或允许投保人选择不同浮动方案,则可能削弱“未协商”的认定,进而影响制式合同的成立。

建议:若您作为投保人认为保险条款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如上浮规则显失公平),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主张权利;若作为保险公司,需确保对制式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避免条款被认定无效。具体问题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