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人破产 还可以开采吗-张超律师|法行宝
2026-02-21 公司事务

采矿权人破产时,原则上不可以继续开采,但存在例外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1. 一般原则:破产程序启动后,管理人接管企业,继续开采受严格限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破产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若管理人未通知对方继续履行,或对方催告后30日内未答复,则视为解除合同。采矿权作为企业核心资产,其合同(如采矿权出让合同)的履行状态直接影响开采权:

    • 若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采矿权终止,企业不得继续开采;
    • 若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需满足两个条件:
      • 法院批准:继续开采可能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处置或增加债务,需经法院许可(《企业破产法》第69条);
      • 利益平衡:继续开采需证明对全体债权人有利,例如通过开采实现资产增值或清偿债务。
  2. 例外情形:特定条件下可申请继续开采

    • 重整程序中的许可:若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企业破产法》第70-94条),且重整计划明确以继续开采为核心经营方案,管理人可向法院申请批准开采。此时需满足:
      • 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法院批准;
      • 开采活动符合环保、安全等行政许可要求;
      • 债务人提供担保或承诺收益优先清偿债务。
    • 共益债务优先清偿:若继续开采产生的费用属于共益债务(如维持矿山基本运转的费用),可优先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企业破产法》第42条),但需严格限定范围。
  3. 实务风险与合规要点

    • 行政许可失效风险:采矿权通常与特定主体绑定,企业破产可能导致采矿许可证被注销或吊销(《矿产资源法》第26条)。即使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也需重新申请或变更许可主体。
    • 债权人利益冲突:若继续开采导致部分债权人(如抵押权人)利益受损,可能引发诉讼或执行程序中断开采。
    • 刑事责任风险:未经许可擅自开采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需承担刑事责任。

建议:若涉及采矿权人破产问题,需结合破产程序阶段(清算/重整/和解)、采矿权合同状态、行政许可有效性等综合判断。如有具体案件,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细节提供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