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 和解 未通过 可以再申请吗-张超律师|法行宝
2026-02-21 公司事务

在破产和解未通过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再次申请,需分情况讨论:

  1. 针对同一破产案件,在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后,原则上不能再次就同一债务人直接申请和解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但一旦和解程序因未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债务人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被法院裁定终止,或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导致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破产的,同一债务人不得再就同一破产案件重复启动和解程序。这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通过反复申请和解拖延破产进程,损害债权人利益。

  2. 若债务人具备重整或清算转和解的可能性,可通过间接方式实现“再次和解”

    • 重整转和解:若债务人符合重整条件(如具有重整价值),可先申请重整程序。在重整期间,若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协议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经法院认可后,可终止重整程序并进入和解程序。此时虽非直接“再次申请和解”,但实现了类似效果。
    • 清算转和解:若债务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具有和解可能(如资产足以清偿部分债务,且债权人同意和解),可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向法院申请转为和解程序。但需注意,此转换需满足《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关于“债务人直接申请和解”的实质条件,且需经法院审查同意。
  3. 若债务人希望重新启动和解程序,需满足“新事实或新情况”的例外条件
    若债务人能证明自上次和解程序终止后,出现了新的事实或情况(如债务人获得新的融资、资产价值显著提升、债权人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等),且这些变化足以使和解协议获得通过并具备可行性,可向法院申请重新启动和解程序。但此路径在实践中难度较高,需债务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新情况”的存在及其对和解成功的影响,法院将严格审查以避免程序滥用。

建议:若债务人希望避免破产清算,可优先考虑重整程序(尤其适用于具有持续经营价值的企业),或通过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庭外和解(非司法程序),以降低时间成本和程序风险。具体方案需结合债务人资产状况、债权人结构及行业特点综合设计,可直接向我咨询详细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