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委托监护可免责吗”这一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委托监护的基本概念。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制度,它属于意定监护的范畴。在委托监护中,监护人可以将自己的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这种委托可以是全权委任,比如父母将子女委托给祖父母照料;也可以是限权委任,比如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或幼稚园等。
接下来,我们重点讨论委托监护中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的解释,以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委托人责任:在委托监护中,不论委托是全权还是限权,委托人(即原监护人)仍要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基于监护关系的本质,即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法定的保护、管理和教育义务。因此,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委托人不能因委托监护而免责。
被委托人责任:被委托人(即受托人)在委托监护中只承担过错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只有当被委托人确实存在过错,如未尽到监护职责、疏忽大意等,导致被监护人发生侵权行为时,被委托人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委托人已经尽到了监护之责,且没有过错,那么即使被监护人发生了侵权行为,被委托人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责任承担的具体情形:以您提供的例子来说,如果孙女士受托照顾李某的孩子,在孙女士照看孩子期间,小孩将您的孩子打伤,那么原则上应该由李某(即孩子的父母,原监护人)承担医疗费用等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您有证据证明孙女士在照看孩子过程中存在过错,比如疏忽大意、未尽到监护职责等,那么您可以要求孙女士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委托监护并不能使委托人完全免责。在委托监护中,委托人仍要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另有约定。而被委托人则只在确有过错时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在设立委托监护时,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承担的具体情形,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