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近亲属也可以担任监护人,这主要基于我国法律中的意定监护制度以及对于未成年人监护的特殊规定。
一、意定监护制度下的非近亲属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这意味着,即使不是近亲属,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就可以成为监护人。例如,在黄老太的案例中,她与相识多年且感情深厚的小李夫妇通过协商并办理了《意定监护协议》,在小李夫妇满足一定条件(如黄老太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即可对黄老太履行监护职责。
二、未成年人监护中的非亲属监护人
对于未成年人,虽然父母通常是法定监护人,但在特定情况下,非亲属也可以担任监护人。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履行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没有其他近亲属可以担任监护人时,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原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在阿亮的案例中,尽管梁某、祝某与小亮没有血缘关系,但由于他们与小亮之间形成了深厚的感情,且小亮生母阿亮长期失联、不履行监护职责,因此梁某、祝某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阿亮的监护人资格,并由自己担任小亮的监护人。
三、非近亲属担任监护人的注意事项
综上所述,不是近亲属也可以担任监护人,这既体现了法律对个体自主选择权的尊重,也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全面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