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哪些情况下即使病情严重也不能保外就医的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保外就医并非仅基于病情的严重性来决定,还需要综合考虑罪犯的社会危险性、自伤自残的可能性以及是否配合治疗等多方面因素。
一、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这包括那些在犯罪过程中或犯罪后表现出较高人身危险性,如拒不认罪悔罪、未对被害人损失进行赔偿、威胁恐吓证人、扬言报复社会等行为的罪犯。例如,在曹某某的案例中,尽管他患有脑梗后遗症、糖尿病、高血压等多种严重疾病,但由于其在诉讼期间及宣判后的行为表现出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因此法院最终决定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自伤自残的罪犯
自伤自残的罪犯同样不得保外就医。这是因为自伤自残行为可能表明罪犯对自身健康的不负责任态度,以及可能利用保外就医的机会逃避法律制裁的意图。
三、不配合治疗的罪犯
对于需要保外就医但属于生活不能自理,却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也不得暂予监外执行。这是因为不配合治疗可能影响罪犯的康复进程,甚至可能对其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同时也可能给社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和风险。
四、特定类型犯罪的从严审批
对于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以及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这意味着,即使这些罪犯的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也需要经过更加严格的审查和评估,才能决定是否予以保外就医。
五、累犯及特定暴力性犯罪的罪犯
对于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如果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如果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则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这一规定进一步限制了这些罪犯保外就医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即使病情严重,如果罪犯具有社会危险性、自伤自残、不配合治疗,或者属于特定类型犯罪且从严审批的情形,以及累犯及特定暴力性犯罪的罪犯且未满足执行刑期要求的,都不得保外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