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期间可以要求对双倍返还的定金计算迟延履行金吗-王思宇律师|法行宝
2026-02-18 合同纠纷

结论:执行期间一般不可以对双倍返还的定金再计算迟延履行金,但在特定情形下存在例外可能。

常规情形下不可计算迟延履行金

  1. 定金罚则的独立性 定金罚则本身具有独立的惩罚性和补偿性功能。当一方违约时,依据定金罚则,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一规定已经对违约方的不诚信行为给予了制裁,对守约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进行了补偿。从法律体系的设计逻辑来看,迟延履行金主要是针对债务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时,对债权人因迟延履行所遭受损失的一种额外补偿。而定金双倍返还已经涵盖了违约责任的主要方面,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在执行双倍返还定金时,不能再额外计算迟延履行金。
  2. 法律规定的明确性 《民法典》中关于定金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在各自的适用范围和目的上有明确区分。定金罚则主要调整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问题,而迟延履行金主要是在执行阶段,针对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种制裁措施。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将两者叠加适用的情况下,应遵循各自的规定,不能随意扩大迟延履行金的适用范围到双倍返还定金的情况。

特定情形下的例外可能

  1. 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且存在迟延履行 如果双倍返还的定金仍然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以及迟延履行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守约方可以主张迟延履行金来填补剩余损失。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违约导致卖方不仅失去了预期的交易利润,还因为买方的迟延履行产生了额外的仓储费用、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损失等。如果双倍返还的定金无法覆盖这些损失,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迟延履行金来补偿差额部分。但守约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实际损失超过了双倍返还定金的数额。
  2. 合同另有约定 如果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了在违约方双倍返还定金的情况下,若还存在迟延履行行为,仍需支付迟延履行金。这种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应当得到尊重和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守约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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