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共犯 还是各自构成受贿罪-詹振郊律师|法行宝
2026-02-18 刑事辩护

结论前置:关于受贿罪共犯还是各自构成受贿罪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以及是否共同实施了受贿行为。若存在共同故意并共同实施了受贿行为,则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若各自独立实施受贿行为,则各自构成受贿罪。

详细分析:

  1. 共同受贿故意的认定:

    • 共同受贿故意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受贿合意,即明知自己是在与他人配合实施受贿行为,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 这种故意可以通过明示沟通或行为表现进行推断。例如,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达成受贿合意后,指使或授意其亲属出面接受财物,即可视为存在共同受贿故意。
  2. 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认定:

    • 共同实施受贿行为要求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受贿故意,共同实施了受贿犯罪行为。这表现为分工合作,不同行为人承担不同的角色,如一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另一人负责收受财物。
    • 共同受贿行为必须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紧密相关。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即使与他人共同收受了财物,也不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3. 受贿罪共犯与各自构成受贿罪的区别:

    • 受贿罪共犯: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受贿故意,共同实施了受贿行为时,他们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在这种情况下,各共犯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分工和合作,共同完成了受贿犯罪的全过程。
    • 各自构成受贿罪:如果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而是各自独立实施受贿行为,那么他们各自构成受贿罪。在这种情况下,每个行为人都是独立的犯罪主体,需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4. 特殊情形的考虑:

    •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特定关系人(如近亲属、情妇/夫等)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这是因为特定关系人通常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密切的关系,能够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共同收受财物。
    • 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共同受贿:不同的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财物的,也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家工作人员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建议:

  • 在处理受贿罪案件时,应仔细分析各行为人的角色、行为及心理状态,以准确判断是否存在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 如果存在共同受贿故意和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情况,应依法追究各共犯人的刑事责任。
  • 如果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而是各自独立实施受贿行为,那么应分别追究各自的刑事责任。

可能法律后果:

  • 对于构成受贿罪共犯的行为人,将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受贿所得数额以及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
  • 对于各自构成受贿罪的行为人,也将根据各自的犯罪情节和受贿所得数额等因素,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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