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一缓二 已过五年 有没有被选举权-徐立新律师|法行宝
2026-02-18 刑事辩护

结论:在您描述的情况下,即“判一缓二,已过五年”,您通常享有被选举权,但具体还需根据您是否完成了附加刑的执行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影响选举权的情况来确定。

分析说明:

  1. 缓刑与选举权的关系:

    • 缓刑是对原判刑罚的一种暂缓执行方式,它并不等同于无罪或刑罚的免除。然而,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罪犯没有违反相关规定,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 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通常只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才会丧失选举权。
  2. 缓刑考验期满后的权利恢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这意味着,在缓刑考验期满后,罪犯在法律上被视为没有执行过原判刑罚(除了可能存在的附加刑)。
    • 除非原判中明确剥夺了政治权利,否则缓刑考验期满后,罪犯的选举权应得到恢复。
  3. 附加刑的影响:

    • 如果原判中除了主刑(如有期徒刑)外,还附加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那么即使缓刑考验期满,罪犯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内仍然不享有选举权。
    • 在您的情况下,如果原判中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已经届满,那么您应享有被选举权。
  4. 其他影响因素:

    • 除了法律上的规定外,实际选举中还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选举机构的具体规定、候选人的资格审查等。但这些因素通常不涉及法律层面的选举权剥夺。

特殊场景:

  • 如果您在缓刑考验期内或考验期满后,因其他犯罪行为被再次判刑,且新判刑罚中包含了剥夺政治权利,那么您将在新判刑罚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丧失选举权。
  • 如果您存在其他影响选举权的情况,如精神疾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等,也可能暂时或永久丧失选举权。

建议与行动:

  • 如果您对自身的选举权状态存在疑问,建议向当地选举机构或法律援助机构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 如果您确认自己享有选举权,并希望参与选举活动,可以按照选举机构的规定进行选民登记和投票。

如有其他法律问题,也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