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首次执行遗漏被执行人,恢复执行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若首次执行时因程序瑕疵或信息不全遗漏被执行人(如共同债务人、财产共有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等),可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据(如生效法律文书、身份关系证明、财产权属证明等),要求追加被执行人。法院审查后若符合法定条件,将裁定追加并恢复执行。
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补正
若遗漏被执行人系因法院执行行为瑕疵(如未依法送达执行通知、未查控关联财产等),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纠正程序错误并恢复执行。异议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执行行为违法之日起10日内提出,并提交书面异议书及证据材料。
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若首次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但发现遗漏被执行人或新财产线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16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时需提供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财产线索及首次执行遗漏的证明材料(如执行卷宗摘录、财产查询记录等)。
关联案件合并执行
若遗漏的被执行人涉及其他关联案件(如同一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或法院内部执行协调机制,申请将案件合并执行,以全面查控被执行人财产。
操作建议:
风险提示:
如有具体案件材料或执行文书,可进一步提供细节,我将协助分析执行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