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中介费如何定性-姜明坤律师|法行宝
2026-02-17 劳动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公职人员中介费如何定性”的问题,这确实是一个涉及公职人员行为规范和法律纪律的重要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公职人员从事有偿中介活动,通常是被视为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情节较轻的,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甚至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有偿中介活动,本质上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双方沟通信息、提供便利而收取财物的活动。对于公职人员而言,这种行为不仅可能利用其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还可能破坏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公职人员的公正形象和公信力。

在具体案件中,对于公职人员收受中介费的行为定性,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果公职人员仅仅是利用自己的信息或人脉资源,为双方提供沟通信息的服务,并未利用其职务之便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更倾向于被认定为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而非受贿或介绍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

然而,如果公职人员在“牵线搭桥”的过程中,明显利用了其职务之便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斡旋受贿或介绍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而介绍贿赂罪则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如果公职人员黄某利用其职务之便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法院工作人员许某为请托人曾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了曾某的财物,那么黄某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斡旋受贿犯罪。因为在这个过程中,黄某的公职人员身份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起到了主要作用,且其行为侵害了法官许某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以及黄某自身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综上所述,对于公职人员中介费的定性,需要综合考虑其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否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以及是否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等多个因素。如果构成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如果构成斡旋受贿或介绍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