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的先后顺序-马蕊律师|法行宝
2026-02-17 行政纠纷

在解答关于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的先后顺序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这两种送达方式在法律程序中的定位及其适用条件。

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采取的一种特殊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这种方式强调的是在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时的直接应对措施。

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则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法院采取的一种送达方式。根据法律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通常是在其他所有送达方式都尝试过且无法成功送达后,才作为最后的选择。

先后顺序:

  1. 首先尝试直接送达:法院会首先尝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给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

  2. 若直接送达失败,尝试留置送达:如果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且符合留置送达的条件,法院会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

  3. 若留置送达也无法完成,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则进行公告送达:只有在留置送达也无法完成,且确认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时,法院才会选择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程序中的最后一步,确保在所有其他方式都无效的情况下,诉讼文书能够以法律认可的方式“送达”给受送达人。

综上所述,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的先后顺序并不是固定的“先留置后公告”,而是根据受送达人的具体情况和送达的难易程度来决定的。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首先尝试直接送达,若失败则尝试留置送达,若留置送达也无法完成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时,才会进行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