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商标被提出“撤三”申请时,若只有两年的使用证据而不足三年,一般情况下难以满足法律要求,但具体还需结合证据的完整性和证明力来判断。
分析说明:
“撤三”制度的基本要求:
-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即“撤三”制度。
- 这里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是关键,意味着商标权人需要提供在这三年内对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的证据。
两年使用证据的不足:
- 如果商标权人只能提供两年的使用证据,而无法覆盖完整的三年期限,那么从表面上看,这些证据似乎不足以满足“撤三”制度的要求。
- 然而,法律并非绝对僵化,如果这两年的使用证据非常充分、完整,且能够证明商标在这两年内确实得到了持续、有效的使用,同时商标权人能合理解释为何第三年未使用(如因特殊原因导致的暂时中断,且该中断并非出于放弃商标的意图),那么这些证据仍有可能被商标局或法院采纳。
证据的完整性和证明力:
- 证据的完整性指的是证据是否全面、无遗漏地反映了商标的使用情况。例如,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材料等都可以作为使用证据。
- 证据的证明力则是指证据能否有效证明商标的使用事实。这取决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如果证据真实可靠、与商标使用直接相关且合法取得,那么其证明力就较强。
实际操作中的建议:
- 商标权人在面对“撤三”申请时,应尽可能收集并整理所有可能的使用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材料、产品包装等。
- 如果确实只有两年的使用证据,商标权人应详细解释第三年未使用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因疫情导致的生产中断、市场变化导致的销售策略调整等)。
- 商标权人还可以考虑提供其他间接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如行业报告、市场调研数据等,以证明商标在相关市场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后续行动建议:
- 如果您正面临商标被“撤三”的情况,且只有两年的使用证据,建议您立即咨询专业律师(即我,刘东阳律师),以便我们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应对策略。
- 在准备证据时,务必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证明力,以便在商标局或法院面前充分展示您的商标使用情况。
- 同时,您也可以考虑与提出“撤三”申请的对方进行协商,看是否能够达成和解或妥协方案,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成本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