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犯罪的非国家工作属于三类罪犯中的职务犯吗-魏正才律师|法行宝
2026-02-13 刑事辩护

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会按照共同犯罪论处,但并不直接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三类罪犯”中的职务犯,不过其可能因共同受贿行为而承担与职务犯相关的刑事责任。以下从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共同犯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合伙受贿的案件中,如果双方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和行为,即构成共同犯罪。这意味着,非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本身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因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了受贿行为,因此会被视为受贿罪的共犯。

二、受贿罪共犯的构成

  1. 主观要件:共同故意。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必须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帮助、配合对方实施受贿犯罪行为,并且对受贿行为及其后果有共同的追求或放任态度。

  2. 客观要件:共同行为。这包括策划、实施受贿行为的全过程,如共同商议受贿事项、共同接受财物、共同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等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在这些环节中相互勾结,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三、与“三类罪犯”中职务犯的关系

“三类罪犯”通常指的是职务犯罪中的特定类型,如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等。虽然非国家工作人员本身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直接构成职务犯,但当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受贿行为时,会被视为受贿罪的共犯,并可能因此承担与职务犯相关的刑事责任。这种责任是基于共同犯罪的原理,而非基于其本身的职务身份。

四、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合伙受贿案件,法院会根据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参与程度等,依法定罪量刑。非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共犯,可能会受到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似的刑事处罚,具体取决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五、建议与注意事项

  1. 增强法律意识: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都应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参与任何形式的受贿行为。

  2. 谨慎处理人际关系:在与国家工作人员交往时,非国家工作人员应谨慎处理人际关系,避免因利益诱惑而陷入共同受贿的泥潭。

  3. 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如果发现自己或他人可能涉及共同受贿行为,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减轻或避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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