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事项-倪冰律师|法行宝
2026-02-10 劳动纠纷

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以下核心事项,这些事项是确保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并能够顺利启动仲裁程序的关键: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 含义:这是仲裁协议的基础,意味着双方当事人都明确且自愿地同意将争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这种意愿必须是真实、自愿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能影响意思表示真实性的情形。
    • 示例:在合同中,可以表述为“双方一致同意将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2. 明确的仲裁事项

    • 含义:仲裁事项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解决的具体争议范围。它必须具有明确性和可仲裁性。
    • 明确性要求:仲裁事项应当清楚界定,无论是概括性的(如“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争议”)还是具体性的(如“合同纠纷中的货物质量争议、货款支付争议”),都应确保无歧义。
    • 可仲裁性要求:仲裁事项必须是法律允许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范畴。例如,婚姻、收养等身份关系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则不属于可仲裁事项。
  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 含义:双方在仲裁协议中必须明确选定某一个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来受理和审理争议案件。
    • 要求: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应当准确无误,不能存在模糊不清或歧义的情况。在我国,不承认临时仲裁庭,仲裁委员会是唯一合法的仲裁机构。因此,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委员会时,应确保其具有合法的仲裁资格和管辖权。
    • 示例:可以明确指定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上海仲裁委员会”等。
  4. 书面形式要求

    • 含义: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仲裁协议生效的形式要件。
    • 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在签订仲裁协议时,还需要注意避免以下无效情形:

  •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 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

为了确保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我给出以下建议:

  • 在起草仲裁协议时,务必明确约定仲裁事项和具体仲裁机构,避免使用模糊或歧义的表述。
  • 可以参考仲裁机构提供的示范条款来起草仲裁协议,以确保其符合法律要求。
  • 在签订仲裁协议前,仔细审查协议内容,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得到真实、准确的表达。

如果你在签订或执行仲裁协议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