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托型诈骗案中请托人以行贿预备犯追究刑事责任吗-孙树律师|法行宝
2026-02-09 刑事辩护

在请托型诈骗案中,请托人一般不会以行贿预备犯追究刑事责任,但具体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 行贿预备犯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预备犯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形态。行贿预备犯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

    • 主观上:具有明确的行贿故意,即意图通过给予财物影响公职人员职务行为;
    • 客观上:已实施预备行为(如筹集资金、联系受贿人等),但尚未实际交付财物。
      若请托人仅存在“请托意图”但未实施任何预备行为(如未筹集资金、未联系受贿人),则不构成行贿预备犯。
  2. 请托型诈骗案的特殊性
    请托型诈骗的核心特征是:请托人通过虚构事实(如声称“有关系能办事”)骗取他人财物,其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而非真正实施行贿。此时需区分两种情形:

    • 情形一:请托人自始无行贿意图,仅以“办事”为幌子骗取财物。此时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与行贿预备无关。
    • 情形二:请托人确有行贿意图并实施预备行为,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如被受贿人拒绝)。此时可能同时构成行贿预备犯与诈骗罪未遂,但需根据具体证据判断是否数罪并罚。实践中,若诈骗行为已独立构成犯罪,通常优先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3.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若请托人未实际交付财物,且诈骗行为已独立完成(如被害人已交付“办事费”),司法机关更倾向于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行贿预备犯的认定需严格把握“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界限”,避免将诈骗预备行为与行贿预备行为混同。

法律建议:

  • 若您作为请托人涉及此类案件,需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实际行贿预备行为(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及诈骗行为是否独立构成犯罪;
  • 若您作为被害人,可主张对方构成诈骗罪,并要求返还财物、赔偿损失;
  • 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材料分析,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获取针对性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