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中能约定以其他诉讼的结果来执行可行吗-冯光伟律师|法行宝
2026-02-09 合同纠纷

调解书中一般不能直接约定以其他诉讼的结果来作为执行依据,此约定通常不具有直接的可执行性。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 从调解书的性质和执行依据角度 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具有强制执行力,其执行依据是调解书中明确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这些权利义务应当是具体、明确且可独立执行的。如果约定以其他诉讼的结果来执行,那么在调解书作出时,其他诉讼的结果尚未确定,这就导致调解书中的执行内容处于不确定状态,不符合执行依据明确、具体的要求。例如,在一份合同纠纷调解书中约定“甲方应于乙方在另一侵权诉讼中胜诉后,向乙方支付一定金额”,由于另一侵权诉讼结果未知,该调解书中的支付义务就无法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2. 从法律程序和司法实践角度 在司法实践中,每个诉讼案件都有其独立的审理程序和裁判结果。一个案件的调解书应当基于该案件本身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能将其他诉讼的结果作为自身执行的条件。如果允许这样的约定,可能会导致诉讼程序的混乱和执行的不确定性。例如,可能会出现多个案件相互牵连、执行顺序难以确定等问题,增加司法成本和当事人的诉累。而且,法院在审查调解书时,也会注重调解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对于这种以其他诉讼结果为执行条件的约定,一般会不予确认。

  3. 特殊情况及替代方案 虽然不能直接约定以其他诉讼结果来执行,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实现类似的目的。比如,当事人可以在调解书中约定,如果其他诉讼出现某种特定结果,双方可以另行协商解决相关事宜,或者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来确定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如果其他诉讼的结果对本案的调解内容有重大影响,当事人可以在调解过程中向法院说明情况,法院可能会在调解书中留出一定的弹性空间,但这种弹性空间也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且最终仍然需要转化为具体、明确的可执行内容。

综上所述,调解书中不宜直接约定以其他诉讼的结果来执行。如果你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